第一章 分卷发行
第一条 企业申请总册后,可以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分册。
第二条:企业填写《加工贸易额申请表》一式两份。一份副本提交给预入境公司进行入境和签名,然后交给海关。另一份由企业留存。
第三条 企业应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单册,并载明下列信息:
1、企业签署的《加工贸易额申请表》;
2、预录入并打印的《加工贸易量预录入报送表》;
3、海关签发的通用登记册;
4、与主登记册同类型的《登记手册》(未使用);
5、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四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信息。三级审批后,初审、复审人员在计算机中进行初审、复审操作,生成分卷,打印《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卷表》。在单独的《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》海关审批栏内签字。
第五条 海关签单人员应当在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》分卷海关审批栏加盖单证专用章(防伪墨水),并在主卷和分卷上加盖接缝章, 《加工贸易手册登记分册表》分册加盖印章,加贴防伪标签,发放手册,将主簿退还企业,按规定签字登记,并将其他文件纳入主簿注册文件。第二章 数量变化
第六条 批量进出口商品的编号、产品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计量单位不得变更。
第七条 企业公布数量变更时,应当填写《加工贸易数量变更申请表》一式两份。企业加盖印章后,一份交预录入部门进境并报海关保税部门办理体积变更手续,另一份交海关保税部门进境。企业留存一份。
第八条 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变更手续时,应当向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下列文件:
1、企业签字并盖章的《加工贸易额变更申请表》;
2、《加工贸易量变更预录入报送表》;
3.海关单独出具的卷;
4、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九条 海关备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。三级审批通过后,初审、复审人员在电脑中进行初审、复审操作,对分支机构进行变更,并打印《加工贸易》备案量变更手册形式”。
第十条 关封人员应当在《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卷变更单》与卷之间加盖印章。
第十一条 海关人员将变更后的分册交回企业办理保税货物报关手续,其他单证纳入主册档案。第三章 分册的传递
第十二条 分册签发前或变更分册后,涉及异地口岸的,海关异地传输人员应使用签约的异地传输(全程传输)功能将分册传输至异地口岸。港口在另一个地方。异地传输成功后,可以将分支卷下发给企业,以便企业到异地端口完成提交手续。第 4 章 分册的使用
第十三条 企业采用分册办理报送手续时,应当向报送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:
1、报送地主管海关出具的单册;
2.预填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;
3、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十四条 海关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,并核对主管海关通过网络传输的分行备案信息。电脑中无分支机构信息或分支机构内容与企业申报不符的,企业申报不予受理。 ,取消订单。
第十五条 海关单证审核人员确认企业提交的单证齐全、数据一致后,按规定办理单证审核手续。
第十六条 口岸海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,按规定办理审单、查验、放行和通关手续,并将报关单(主管海关部门)作为海关信封寄回海关。主管海关按照规定要求办理。如果是当地企业报关时,将报关单交给海关主管部门,并置于总登记档案中。
第五章 卷的核销
第十七条 总库最后一批产品出口后或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,企业应当持下列单证向海关保税部门申请核销:
1、主卷及各分卷;
2、企业填写并签字的核销申请表;
3、海关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第十八条 海关核查人员应当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,办理核查业务。
第十九条 核销初审、复核人员应当在电脑中核对总登记册、分登记册、报关单及报关单核销信息。电脑中无报关单核验信息的,应当通过其他渠道确认报关单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。最后利用报关单补充核验功能将报关单输入电脑。
第二十条 计算机生成核销会计表。核销人员应严格按照核销相关规定,经三级批准后,将主账、分账一并核销并结案。
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。